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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执791号、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运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运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791号、7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春芳,主任。被执行人:青岛运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方欣,总经理。本院(2016)鲁02行审69号、6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江涛代理审判员  郭 岱代理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