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朱志强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朱志强,朱应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1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住所地黎川县日峰路130号。负责人:方灏,该支行行长。被告:朱志强,男,1990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朱应根,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被告朱应根、朱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于2017年0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以因被告朱志强积极主动配合原告进行协议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计1313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万增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晏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