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尹某1、王某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1,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1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1,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民、叶灵恩,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尹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尹某1上诉请求:由我抚养婚生女,女方周六周日可以领走生活两天,我给女方2万元经济补偿款。事实和理由:女方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还需要打工挣钱,无法照顾孩子生活及上学。女方父亲80多岁,生活不能自理,女方哥哥也是离婚多年,有一个孩子无人照顾。我有收入有工作,且我父母才54岁,能够照顾好孩子。一审法院没有判决探视权。被上诉人王某辩称,我们领取离婚证的同时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履行。男方尹某1在不影响婚生女尹某2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视,我会给予积极配合。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婚生女孩尹某2由原告抚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1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尹某2,2016年10月24日在内黄县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尹某2归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有探望婚生女的权利。协议离婚后,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抚养。××××年××月××日原告去被告家拉个人物品时将婚生女带至被告家,但被告拒不将婚生女送还给原告,现仍在被告处生活。被告未提交能够证明原告存在不利于婚生女尹某2健康成长情形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1自愿在内黄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就婚生女的抚养达成了协议,约定婚生女归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有探望婚生女的权利。该协议内容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另被告并未举证原告存在不利于婚生女健康成长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尹某2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为早日解决双方之讼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婚生女尹某2由原告王某抚养,限被告尹某1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给原告王某。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尹某1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尹某1被上诉人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上诉人尹某1上诉称女方抚养婚生子对孩子成长不利,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上诉人尹某1的该项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尹某1称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探视权,被上诉人王某同意男方在不影响婚生女尹某2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尹某1在不影响婚生女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婚生女尹某2,王某应给予配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尹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宝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