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特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曹玲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民特54号申请人:曹玲,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曹玲申请认定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曹玲称,其于2014年12月17日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武精司鉴字2014第12464号鉴定意见书,被诊断为有精神××症状的抑郁症,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经过治疗,曹玲认为其病症已经得到完全恢复,故向本院申请认定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宣告曹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曹玲申请,我院于2016年10月25日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曹玲精神状况进行鉴定,2017年4月20日该所出具武精司鉴字【2017】第030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曹玲申请认定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二、曹玲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