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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康杰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康杰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伟,刘凤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365号之一原告: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兴震,董事长。被告:天津康杰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滨海华贸中心-1311。法定代表人:赵伟,经理。被告:赵伟,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刘凤苓,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康杰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伟、刘凤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5元,减半收取65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谭爱努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