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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段水明、平潭综合实验区上为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水明,平潭综合实验区上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776号起诉人:段水明,男,汉族,1962年7月2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起诉人:平潭综合实验区上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敖东镇。2017年5月2日,本院收到段水明的起诉状。起诉人因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湖劳人仲字〔2017〕第37号仲裁裁决书,遂向本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湖劳人仲字〔2017〕第37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一个月经济补偿2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因起诉人未提交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证明材料,遂本院向起诉人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起诉人在五日内一次性补正材料,但起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提交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证明材料并坚持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人段水明与被起诉人平潭综合实验区上为贸易有限公司的纠纷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起诉人段水明提供的企业信息证明被起诉人平潭综合实验区上为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平潭县敖东镇,不属于本院地域管辖范围,因此,起诉人段水明所诉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段水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进审判员 付志英审判员 万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