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龙根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8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龙根,男,1975年9月16日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西省万载县。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根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龙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初,被告人陈龙根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王某相识后,谎称自己在万载县工业园开设有江西隆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在万载县双桥镇筹备分厂的事实,邀请王某投资入股。2017年2月8日,王某来到陈龙根经营的方胜电器维修店内与其签订了投资入股协议,并交付给陈龙根人民币5000元作为入股资金,后陈龙根将骗得的钱财用于方胜电器维修店进货所用。万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9日出具证明:经江西省工商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查询,未发现在万载县登记、注册“江西隆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隆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龙根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龙根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股份合同协议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万载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万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证明、抓获经过、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根虚构“江西隆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在双桥镇筹备分厂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用于其电器维修店的经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龙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龙根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龙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萌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