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丁超与方峥嵘、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超,方峥嵘,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南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855号原告:丁超,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兵兵,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峥嵘,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85766J(1-3),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新镇10号。法定代表人:王凤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来田,该公司员工。被告:芜湖南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82087659H,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育才路。法定代表人:孙绍新。原告丁超与被告方峥嵘、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南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丁超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南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超撤回对被告芜湖南浦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审判员 奚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