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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8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汉光与贲维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汉光,贲维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8民初148号原告:黄汉光,男,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被告:贲维平,男,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原告黄汉光诉被告贲维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黄汉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汉光与被告贲维平自行达成和解,原告黄汉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汉光负担。审 判 员  杨 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赖锦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