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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福鑫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福鑫,男,汉族,1976年6月9日生,住景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福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仁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福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8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周福鑫醉酒(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90.65mg/ml)驾驶甘DG59**号小型客车,沿景泰县红水镇靖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靖安路西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福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福鑫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福鑫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福鑫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周福鑫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福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登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