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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明、徐非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尧宗荣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1刑初512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金堂县赵家镇阳河社区村委会社区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贪污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肖万能,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非,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金堂县赵家镇阳河街社区居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5月11因涉嫌贪污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叶锡云,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金堂县赵家镇阳河街社区居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金堂县。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贪污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兰泽富,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金堂县赵家镇阳河街社区金堂县阳河街社区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贪污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于华,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金堂县赵家镇阳河街社区居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金堂县。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贪污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尧宗荣,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金堂县赵家镇阳河街社区阳河街社区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金堂县。2016年7月8日因涉嫌贪污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尧宗荣犯贪污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2月23日金堂县检察院以补充新证据依法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同年3月21月恢复审理。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艳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尧宗荣及辩护人肖万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尧宗荣在协助金某赵家镇政府从事土坯房改造、成某南互通线等工作时,以陈某,4等人的名义虚开工程税票,从赵家镇政府套取人民币66336元,并于2014年1月27日予以私分。2014年,被告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受金某赵家镇政府委托从事赵某“三金路”拆违工作时,以石某1等人的名义虚报补偿款109861.8元,并于2015年2月16日予以私分。2015年,被告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受金某赵家镇政府委托,从事赵某平某幸福美丽新村项目的征地协调和用地场平工作时。采用虚增工程款的形式,从赵家镇政府套取人民币134240元,并于2016年2月予以私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尧宗荣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尧宗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陈明的辩护人认为,陈明的归案应系自首,陈明个人贪污金额仅为六万余元,且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尧宗荣、兰泽富在协助金某赵家镇政府从事土坯房改造、成某南互通线等工作时,以陈某,石某1的名义虚开工程税票,从赵家镇政府套取人民币66336元,并于2014年1月27日予以私分。2.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受金某赵家镇政府委托从事赵某“三金路”拆违工作及土坯房改造时,虚造罗某2、石某3、石某2、于某1隆四户人的补偿款,从赵家镇政府套取人民币109861.80元予以私分。3.2015年,被告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受金某赵家镇政府委托,从事赵某平某幸福美丽新村项目的征地协调和用地场平工作时,以于某1的名义虚增工程款、虚开税票,从赵家镇政府套取人民币134240元予以私分。另查明,被告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在接到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的询问通知后,主动交代共同贪污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尧宗荣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310437.8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案件来源及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11日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明、徐非、叶锡云立案侦查。2016年5月12日对兰泽富、于华补充立案。2016年7月8日对尧宗荣补充立案。(2)金某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陈明采取强制措施函,证实,同意对陈明采取强制措施。(3)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六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中共金某赵某委员会文件,证实,2010年至2016期间,赵某阳河街社区党支部书记是陈明、居委会主任是徐非,两委委员兰泽富、叶锡云。2010年至2013年尧宗荣(又名尧中云)系两委委员。2014年至2016年,于华系两委委员。(5)金某赵某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赵家镇阳河街社区两委委员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尧宗荣受赵家镇政府委托,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协助赵某做一般场镇、土坯房改造等项目的土地征用协调工作。(6)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阳河街社区的收入情况,证实,阳河街社区的收入主要由租金、利息收入、土地整理暂存款、成某南连接补偿款集体部分、2013集体土地承包费等组成。(7)金某赵某财政所调取书证,证实,2014年1月27日,赵某账户0218120001201xxxxxxx(村组代理会计账户)向叶锡云账户0218120001210xxxxxx转款l11770.2元。其中以陈某,4做工程开税票报账23900元(税金1034.9元,以石某1做工程开税票报账42436元(税金1837.44元),共66336元。(8)从陈明处调取书证,证实,2014年春节前,陈明、徐非、叶锡云、尧宗荣(又名尧中云)、兰泽富在阳河街社区办公室,一起对阳河街社区2013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算账和核对,阳河街社区两委委员以陈某,石某1做工程的名义虚开税票而支出的税费,税费列入了社区的支出。2015年春节前,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对阳河社区2014年度收支进行核算,“三金路拆违余额109861.80元”,五人私分。(9)从金某赵家镇政府调取书证,证实,2014年4月,在赵家镇政府制定了对“三金路赵家段沿线违法建设进行整治”的相关文件,要求“各村(社区)全面拉开违建的拆除工作”。(10)从成都农商银行金某支行调取书证,证实,翻山堰村高某1给叶锡云账上转款的书证。(11)收条,证实,阳河街社区收到赵家镇翻山堰村转来阳河街社区三金路沿线拆违现金266000元。(12)从叶锡云处调取书证,证实,2014年8月至12月,阳河街社区支付“三金路”拆违费用93598.2元,支付土坯房改造款5.6万元。另外阳河街社区两委虚造罗某2、石某3、石某2、于某1隆四户人补偿款109861.8元。(13)从赵某调取的书证,证实,金堂县赵家镇平水桥村幸福美丽新村项目投资协议,证明该项目是金堂县政府的一个项目,亏损由金堂县政府承担,向该项目投入的资金是国有资金。金某统筹委向赵家镇政府账户转款980万元。陈明等人私分的134240元钱来源于赵家镇政府,是国有性质。(14)赵家镇平水桥村村民委员会与于伟签订的美丽新村项目场平协议证实,证实,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协助赵家镇政府从事平某幸福美丽新村项目的土地征用、平场工作时,以于某1的名义虚开税票,赵家镇政府向于某1的银行账户转款146740元,扣除支付给于某2的10000元、生活费1600元、烟900元,剩余134240元。2015年2月4日,五人将这笔134240元钱私分。(15)查封、扣押文件,证实,陈明、徐非、兰泽富、叶锡云各退赃款62087.56元;尧宗荣退赃款13267.2元;于华退赃款48820.36元。合计310437.8元已存入金某财政局专户。(16)赵某阳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六被告人在任职期间积极配合党委政府的工作,由于法制意识淡薄,触犯法律,社区愿意协助司法机关对其教育改造。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沈某1、张某,4、代某,4、刘某,4、夏某,4、黄某1、蒋某1、陈某,高某1的证言,证实,赵家镇阳河社区接受政府委托在协助赵家镇政府从事土坯房改造、“三金路”拆违工作及幸福美丽新村工作所用资金的性质及报账的情况。(2)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平水桥村2014年幸福美丽新村是县上的项目,资金来源是县国土局的拓展公司去贷的款,我们平某村没有出钱。(3)证人石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我没有为阳河街社区做过污水沟整治工程。(4)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我没有在阳河社区领取赔偿款,经辨认《金某交通建设项目用地房屋及建筑物拆迁赔偿登记表》,上面记载的“罗才发”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我也没有领取3万多元的赔偿款。(5)证人石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阳河街社区拆除违章建筑没有拆我的房子,只是把我搭建的蓝色的彩钢瓦换了,换成了不太显眼的琉璃瓦的了,是社区给我换了,我自己没有花钱。我没有领过钱。(6)证人石某3的证言,证实,经辨认《金某交通建设项目用地房屋及建筑物拆迁赔偿登记表》,上面记载的“石某3”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我也没有领取39150元的赔偿款。(7)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实,于华说租我的装载机做阳河社区的平场工程,大约240元每小时,我共做了10多个小时。拿了3000多元机械费。(三)、被告人供述六被告人的供述与指控事实一致。(四)、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光盘十张。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尧宗荣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支出等方式套取国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贪污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接到检察院的询问通知后,主动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尧宗荣归案后如实供述伙同他人贪污的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对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确保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徐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叶锡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兰泽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于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尧宗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对被告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尧宗荣退出的赃款共计31043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艾筱姑人民陪审员  唐朝轩人民陪审员  陈春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雯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