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于传良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郭海龙、高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传良,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郭海龙,高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于传良。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海龙。被执行人高迈。本院在执行于传良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郭海龙、高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1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于传良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71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张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