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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善秀与黄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秀,黄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951号申请执行人:张善秀。被执行人:黄国栋。本院于立案执行你申请黄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73375.3元,承担执行费8133.7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勋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郭贤钧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赖宝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