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郭权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郭权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9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19号信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3227XD。主要负责人:陈立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少晖,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岚,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权锋,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郭权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透支本息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清偿债务的事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诉讼保全费264元,合计46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燕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