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6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贺东坡与闫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东坡,闫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6379号原告:贺东坡,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田玉卿(实习),河南信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等霞,女,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博,男,汉族,1995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闫等霞开办的郑州盈萃乐农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贺东坡诉被告闫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东坡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东坡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丽审 判 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辽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