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籍田宏瑞建铺材料经营部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籍田宏瑞建铺材料经营部,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12号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籍田宏瑞建铺材料经营部,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经营者李久江。委托代理人胡勇,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籍田宏瑞建铺材料经营部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籍田宏瑞建铺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籍田宏瑞建铺材料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籍田宏瑞建铺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