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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曼与李瑾、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曼,李瑾,马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2民初3320号原告:林曼,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李瑾,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马良,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同李瑾。原告林曼与被告李瑾、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曼,被告李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良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不能还款。被告李瑾辩称:欠款属实,但暂时无力还款。被告马良未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婚证等证据无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被告李瑾向原告借款6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能还款。另查明被告李瑾与被告马良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被告李瑾承认欠原告本金6万元,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利息,原告主张5000元,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马良未能举证该借款为李瑾的个人债务,故该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瑾、马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曼借款本金6万元;二、被告李瑾、马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曼借款利息5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世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