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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万昌跃与万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昌跃,万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425号原告:万昌跃,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苗族,三穗县村民,住三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进江,三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明军,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苗族,三穗县村民,住三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林园路。负责人:杨毅,该公司经理。原告万昌跃与被告万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万昌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昌跃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昌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乾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