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骑安机动车驾驶陪训学校有限公司与梅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骑安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梅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306号原告:重庆市骑安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法定代表人:宋长松,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龙华,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勇,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骑安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骑安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骑安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骑安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8元,依法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重庆市骑安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