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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吴延波与蒲师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波,蒲师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13号申请执行人吴延波,男,1979年6月1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蒲师秀,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吴延波申请执行蒲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7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炎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