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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5执6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华、刘子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刘子敬,潘宗诚,卓家喜,柳熊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5执6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华,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政和县,申请执行人:刘子敬,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潘宗诚,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卓家喜,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柳熊蔚,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申请执行人周华、刘子敬与被执行人潘宗诚、卓家喜、柳熊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闽0725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除柳熊蔚有一处房产已查封,工资已冻结),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5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起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