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1005执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孙天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孙天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005执1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孙天一,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户籍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1005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孙天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财产保全轮候查封的房产,由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正在拍卖中、待拍卖后再申请执行为由,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5执101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松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 宪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