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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执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许某、许某1、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赣1027执589号之一被罚款人徐某,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秀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徐某、许某、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许某、许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其在2017年5月18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