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先肜与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肜,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16号原告:刘先肜,女,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特1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肜与被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先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先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先肜负担。审 判 长 王 俐审 判 员 唐革新人民陪审员 张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