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4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卧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市新速灏艺网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卧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市新速灏艺网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高峰,胡旭东,蒯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4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卧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国贸大厦A-855室,组织机构代码09423452-8。法定代表人:倪宇泰,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市新速灏艺网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18-C1、C2,组织机构代码58847110-1。法定代表人:王娴鸣,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峰,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胡旭东,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蒯丽华,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卧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新速灏艺网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高峰、胡旭东、蒯丽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锡市新速灏艺网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高峰、胡旭东、蒯丽华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于2016年12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查明四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王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