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圣云、林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圣云,林美爱,魏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411号申请人:林圣云,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林美爱,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魏豪,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圣云与被申请人林美爱、魏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圣云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林美爱、魏豪名下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查封、冻结、扣押限额为27万元,并已提供登记在林圣云名下坐落于潭南湾东侧龙居华侨城(龙居御景X期)X幢X室单元房一套(产权证号为岚房权证L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圣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美爱、魏豪名下价值27万元的财产;二、对登记在申请人林圣云名下的坐落于潭南湾东侧龙居华侨城(龙居御景X期)X幢X室单元房一套(产权证号为岚房权证L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