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雷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雷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44号罪犯周雷,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安国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被告人周雷及同案被告人宋某1、宋某2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保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4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雷在2016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5日的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郑东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