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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368新东圳(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昊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东圳(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昊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368号原告:新东圳(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周长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晔、乔治国,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昊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452号2幢A0507-A0508号房。法定代表人:童建辉。原告新东圳(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昊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新东圳(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东圳(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77元,减半收取计1589元,由原告新东圳(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