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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一浒与王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一浒,王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4975号原告:汤一浒,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董云龙,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海,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审理原告汤一浒与被告王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汤一浒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一浒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阮伊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