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邱生、吴兵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生,吴兵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邱生,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新建区。被执行人:吴兵利,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邱生与吴兵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兵利在银行无存款,在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无财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标的70485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邱生发现被执行人吴兵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聘亮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建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