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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昌吉市鹏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鹏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781号原告:昌吉市鹏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健康西路4-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邢可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14-15层。法定代表人:陈学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鹏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市鹏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鹏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鹏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9元,由原告昌吉市鹏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