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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陈香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陈香桃,陈伟健,陈煜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2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王银贤。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平,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美妍,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香桃,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敏,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伟健,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原审被告:陈煜才,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香桃以及原审被告陈伟健、陈煜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5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其与陈香桃已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81.75元,减半收取2090.8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87元,经其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