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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961号原告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长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笑娆,职员。被告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明非,总经理。原告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