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梁延莉与张国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延莉,张国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381号原告:梁延莉,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国产,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梁延莉诉被告张国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梁延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延莉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延莉撤回对被告张国产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延莉负担。审判员 吕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