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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梁延莉与张国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延莉,张国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381号原告:梁延莉,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国产,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梁延莉诉被告张国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梁延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延莉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延莉撤回对被告张国产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延莉负担。审判员  吕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