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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7执5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舒波申请执行四川省中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波,四川省中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5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舒波,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蒲泳安,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7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即舒波申请执行四川省中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7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经本院查实或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樊 勇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苟伟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