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元生与薛永良、蒋得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生,薛永良,蒋得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362号原告:王元生,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源、杨烨(受王元生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永良,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蒋得良,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俊(受薛永良、蒋得良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元生与被告薛永良、蒋得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王元生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元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王元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