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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杨丽红与严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红,严银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782号原告:杨丽红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严银洪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红与被告严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丽红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丽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严银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杨丽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项红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