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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千后与牟小玲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后千,牟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唐后千,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牟小玲,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唐后千与被执行人牟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牟小玲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后千于2017年0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行人牟小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7执4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海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