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伟与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02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赵伟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鲍东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1民初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援引的法律规定知识对合同履行地的解释,但该解释并不当然排除约定管辖的效力,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网站上购物时,已经订立了《苏某购会员章程》,且上诉人已经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被上诉人注意,管辖协议所约定的是对双方较为公平的被告住所地管辖的方式,被上诉人也并未以任何方式主张管辖协议无效,故原审裁定明显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网络购物��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故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据订单信息显示,收货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苏某购会员章程》中载有争议管辖约定,但该条款是上诉人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实质上规定了消费者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只能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管���,限制了消费者的诉讼管辖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无效条款。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