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雨航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航,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132号原告:李雨航。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航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雨航向本院提出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雨航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雨航承担。审判长 王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春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