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柴文令、侯俊峰等与赵永峰、董洪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文令,侯俊峰,候俊德,赵永峰,董洪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柴文令,男,194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申请执行人:侯俊峰,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申请执行人:候俊德,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被执行人:赵永峰,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董洪星,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17号柴文令、侯俊峰、候俊德申请执行赵永峰、董洪星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永峰、董洪星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298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洪星于2017年5月15日已履行了执行标的款24832元,申请人自愿放弃5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