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陆建强、广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强,广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陆建强,地址:平果县。被执行人广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平果县。法定代表人李刚。陆建强申请执行与广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及利息(待算)。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银行,冻结了广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果县支行的存款900.18元。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工商股权,均未有登记信息,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3执1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银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