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某(爱尔兰)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蒋迪威,陈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56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陈宇、张森,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单位斯某(爱尔兰)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蒋迪威,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陈宇、张森,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始,被告人陈某某从同案人孙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Epiderm”(莎林那)注册商标的药膏,存放在其租赁的本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沙路15号B栋07、08铺仓库,并在其实际经营的本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00号天秀大厦70号铺进行销售。同年10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仓库将陈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Epiderm”注册商标的药膏66960支,同时缴获假冒“SENSODYNE”(舒适达)注册商标的牙膏21600支及假冒“KIWI”(奇伟)注册商标的鞋油4608支。经鉴定,上述药膏未取得相应的药品注册或者批准证明文件,应按假药论处。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⒉被告人陈某某应认定为犯罪未遂;⒊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⒋被告人陈某某本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被害单位代理人提出以下意见:⒈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SENSODYNE”品牌牙膏及假冒“KIWI”品牌鞋油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公诉机关遗漏该部分犯罪事实;⒉应按照被害人斯某(爱尔兰)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鉴定报告,按照国外市场批发价格以及中国大陆版同规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认定本案犯罪数额。经审理查明,2016年始,被告人陈某某从同案人孙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Epiderm”(莎林那)注册商标的药膏,存放在其租赁的本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沙路15号B栋07、08铺仓库,并在其实际经营的本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00号天秀大厦70号铺进行销售。同年10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仓库将陈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Epiderm”注册商标的药膏66960支,同时缴获假冒“SENSODYNE”(舒适达)注册商标的牙膏21600支及假冒“KIWI”(奇伟)注册商标的鞋油4608支。经鉴定,上述药膏未取得相应的药品注册或者批准证明文件,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郝某某、罗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秦某某、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现场的照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执法分局出具的复函,证明,情况说明,租赁合同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鉴定证明,价格证明,鉴定报告,不予受理通知书,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执法分局出具的函,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对于被害单位代理人提出的意见,经审查,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查获的假冒SENSODYNE”(舒适达)注册商标的牙膏及假冒“KIWI”(奇伟)注册商标的鞋油没有标价,且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依法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涉案假冒SENSODYNE”(舒适达)注册商标的牙膏及假冒“KIWI”(奇伟)注册商标的鞋油均为境外版本,在中国国内没有同一商品销售,没有相对应的价格参照物,未达到价格认定受理条件,故不予受理。第二,被害单位作为SENSODYNE”(舒适达)、“KIWI”(奇伟)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所出具的鉴定文本属于被害人陈述而非鉴定意见。若仅以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作为价值认定依据,缺乏客观性。综合现有所有证据无法认定假冒SENSODYNE”(舒适达)注册商标的牙膏及假冒“KIWI”(奇伟)注册商标的鞋油的非法经营数额,故被害单位代理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被查获的假药尚未售出,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假冒“Epiderm”(莎林那)注册商标的药膏66960支、假冒“SENSODYNE”(舒适达)注册商标的牙膏21600支、假冒“KIWI”(奇伟)注册商标的鞋油4608支,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 峥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异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