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73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郭顺山、徐文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顺山,徐文文,北京鑫德恒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73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郭顺山,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申请执行人:徐文文,女,1988年7月10日生,住青县,。被执行人:北京鑫德恒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4158870-2。法定代表人:刘松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鑫德恒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鑫德恒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鑫德恒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北京鑫德恒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52685元到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