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连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连美,刘洪波,张中悦,张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沂南县振兴路东段。被执行人:张连美,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洪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中悦,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中阳,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连美、刘洪波、张中悦、张中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沂南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沂南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