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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34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定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