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翟威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威,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584号原告:翟威,女,汉族,生于1995年5月21日,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翟静(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婷婷(一般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约40岁,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派出所旁),系毕节明天幼儿园负责人。原告翟威与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翟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翟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