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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福州意昂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松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意昂贸易有限公司,李松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154号原告:福州意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197号江南水都201座配套房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83116741U。法定代理人:林小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菲,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洪平,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林,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福州意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松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福州意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意昂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意昂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原告福州意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成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