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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6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6032江苏亚邦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新北区奔牛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亚邦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奔牛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603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亚邦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新3**国道亚邦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小初,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奔牛人民医院,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天禧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阮敏芝,院长。本院在执行江苏亚邦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新北区奔牛人民医院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江苏亚邦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新北区奔牛人民医院达成和解,由常州市新北区奔牛人民医院分期还款,现江苏亚邦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建审判员 马群伟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