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茹庆奎与程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庆奎,程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4民初415号原告:茹庆奎,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程照平,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告茹庆奎与被告程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庆奎,被告程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茹庆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8年8月6日被告程照平向原告茹庆奎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程照平亲书借条一份交予原告。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至今未归还。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程照平偿还原告茹庆奎人民币20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程照平承认原告茹庆奎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已通过范九凤返还给原告的妻子程丽梅10000元,实际欠款10000元,被告目前没有一次性还款能力,争取在十年内,把原告的借款本金还清。本院认为,被告程照平承认原告茹庆奎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茹庆奎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程照平借原告茹庆奎现金20000元,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被告程照平可以随时还款,原告茹庆奎也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应当给被告程照平一定的合理期限。原告茹庆奎于2017年3月30日起诉后,被告程照平至今未还。故原告茹庆奎要求被告程照平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照平提出已通过范九凤返还给原告的妻子程丽梅10000元,实际欠款10000元,因原告不认可,没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程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茹庆奎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程照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继玉 来源: